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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機關特種車輛應具備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一覽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0343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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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機關執行特殊勤務之特種車輛如偵緝車、偵防車,車輛裝置「活動警示燈」雖非固定特殊設備,惟仍應具備無線電對講機、蜂鳴器等固定特殊設備,尚符合「固定特殊設備」之免稅要件。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