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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拍得之房屋並經法院更正買受人名稱者准逕行申報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011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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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其概括承受前由××信用合作社拍定取得之房屋,既經地方法院將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買受人更正為該行名義,應准由○○銀行逕行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