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6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財團管理人得代為申請房屋現值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律師李○○經○○地方法院選任為張○○破產財團管理人,李○○申請發給破產人張○○所有房屋之現值證明,准予照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