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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財團管理人得代為申請房屋現值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0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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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李○○經○○地方法院選任為張○○破產財團管理人,李○○申請發給破產人張○○所有房屋之現值證明,准予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