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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承土地未辦妥登記分割前向管理人發單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7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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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可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說明:二、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亦定有明文。本案○○○等9人繼承土地,在未辦妥分割及繼承登記前,自可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向公同共有土地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