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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53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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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及鄭○○等2人持分共有房屋,其中鄭○○死亡而由其債權人○○公司聲請就鄭君持分部分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倘該房屋未設管理人者,應准就該公司代位申辦繼承登記之持分房屋部分,分單代繳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