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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房屋後經法院調解再塗銷登記准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271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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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吳君出售房屋予廖君,已辦竣所有權登記,既經法院民事庭調解因買賣契約不存在,回復為賣方,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塗銷登記,回復為賣方所有,吳君持法院和解筆錄及有關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應准退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