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共有房屋可否就各共有人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分單課徵房屋稅一案,如各共有人之分管面積與依其權利範圍所計算之應有面積相等者,應准按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分單課徵房屋稅,以資便民。說明:二、鑒於共有房屋分管使用且使用情形各不相同者,日益普遍,為應事實需要並兼顧便民服務,納稅義務人申請就其分管部分之實際使用情形分單課徵房屋稅案件,如各共有人之分管面積與依其權利範圍所計算之應有面積相等者,應准受理。惟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之適用。三、共有房屋分單課徵房屋稅,其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參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72年3月25日財稅三字第00084號函規定,保留持分共有方式,不能分開設立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