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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1.30 00: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屋兩賣其中一方辦妥移轉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9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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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