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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屋兩賣其中一方辦妥移轉登記者准由另一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95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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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屋移轉經申報契稅,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准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