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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2: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經公告徵收領得救濟金後拆除前由原所有人繼續使用仍應負擔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8904573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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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林君所有房屋,經○○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及領得救濟金後,在未拆除前仍由林君繼續使用,是否改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土地法第215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又同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依照前揭法條意旨,房屋經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竣,被徵收人對房屋之權利義務已告終止,故本部7011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釋,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本案林君所有房屋,經○○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如經查明林君領得徵收機關發放之款項,非屬補償費,與本部上揭函釋有別,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向林君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