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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繳之案件可免催繳取證逕行稅捐保全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07176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娛樂稅自動報繳之代徵人已申報而逾期未自動繳納娛樂稅之欠稅案件,可免經催繳取證,逕行依法辦理稅捐保全。
(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