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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稅代徵人積欠稅款取償期限準用五年徵收期間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786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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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娛樂稅款,其取償期限應按稅捐稽徵法第50條準用同法第23條規定辦理。說明:二、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41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依其規定,娛樂稅代徵人積欠代徵娛樂稅款,其徵收期間自應準用對納稅義務人5年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