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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半價售票不構成不為代徵或短徵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47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4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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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娛樂稅依法係顧客負擔,由營業人代為扣繳,影劇院發售半價票優待觀眾,與其他各業減價報扣等方法優待顧客之性質相同,其用意無非以獲利多賣增加其營業收益,現行各項稅法尚無限制減價之規定。原呈所稱臺北市○○戲院以開演1小時後減售半價,是否構成筵席及娛樂稅法第13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稅法第14條第1項)不為代徵或短徵之違章行為一節,查該戲院如確係實收半價,並按照實收半票價額繳納娛樂稅,是尚無故意不為代徵或短徵之事實,自不能按上述法條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