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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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2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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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營業人,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娛樂稅之計算基礎,准按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為準,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營業額高於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者,其匿報之營業額部分,仍應依法補徵娛樂稅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