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2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營業人,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娛樂稅之計算基礎,准按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為準,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營業額高於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者,其匿報之營業額部分,仍應依法補徵娛樂稅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