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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查獲前自動補繳娛樂稅若嗣後查得匿報營業額仍應補稅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727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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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之營業人,在被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娛樂稅之計算基礎,准按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為準,惟嗣後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營業額高於其自行承認之營業額者,其匿報之營業額部分,仍應依法補徵娛樂稅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