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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辦登記擅營遊樂場亦未報繳娛樂稅違反營業稅及娛樂稅法規定併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2382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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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遊樂場,且未依規定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既已同時觸犯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娛樂稅法第12條之規定,尚無擇一從重處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