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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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1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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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