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1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