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得移轉之房屋可由權利人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4147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