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5 02:0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5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移轉,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如不動產權利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於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