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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權利證書記載錯誤其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6546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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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移轉,應以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為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如不動產權利證書內容記載錯誤,經當事人申請更正者,於核算應申報契稅期限時,其自送達法院至收到法院更正後權利證書之日止之更正期間,應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