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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憑強制執行命令可接受辦理契稅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6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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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定之鄉鎮調解委員會(編者註:現已改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如依法得為執行名義,則債權人自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憑強制執行命令可接受辦理契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