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林○○、陳○○君主張取得○○號房屋,係承受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繼續興建完成,惟因林君等與原起造人訂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否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准予免徵契稅一案。說明:二、依契稅條例第14條第5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造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本案林○○、陳○○君取得○○號房屋,林君等與原起造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買賣標的如為尚在興建中未完工之建物,並非完工後之房屋,且由渠等出資委託營造廠繼續興建完成,應有上揭免稅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