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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出售貧民住宅可比照免徵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4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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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興建貧民住宅出售,其承購戶資格限制較承購國民住宅更為嚴格,為配合政府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之政策,函報擬比照國民住宅條例第9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契稅乙案,應准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