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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新建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未經使用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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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為第3款)前段規定,外銷事業取得加工出口區內新建之標準廠房免徵契稅,係以外銷事業向建造人取得從未經使用之新建標準廠房為限。至業經使用或承購後再轉讓者,已非新建之標準廠房,應無上開免徵契稅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