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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物買回時其契價以申報時之標準價格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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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所有權人於出賣其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物時,並於買賣契約內說明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土地及建物,並於約定之期限內行使買回權,仍屬另一次產權移轉行為,建物之契價,應以申報移轉時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