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廖君向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死亡,嗣後法院仍以其名義(拍定人)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迄未申報繳納契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究應以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予以補徵契稅一案。說明:二、查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另依現行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準此,法院拍賣不動產之拍定人,負有在一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之義務。三、第查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外,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是以不動產拍定人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死亡者,由於與拍定有關之後續權利義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故應自拍定人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尚不受法院仍以被繼承人名義核發證書之影響,從而其相關之法律行為,自應由其繼承人檢具證明文件(如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以繼承人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不必由繼承人「代位」或「代理」辦理。據上,本案拍定人廖君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前已死亡,因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所衍生之申報繳納契稅義務,應以繼承人為義務人,如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間申報繳納契稅,自宜依法對之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