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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因占有而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時應報繳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5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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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登記時,占有人應依契稅條例第9條及第16條規定,單獨在規定之契紙內填估價值,檢具憑證,申報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