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案,參與權利變換者於更新計畫實施完成後,實際獲配取得更新後之建築物,其契稅之徵免原則如下:(一)依權利價值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應分配更新後之建築物部分,既視為其原有,尚不涉及契稅之課徵。(二)原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參與權利變換後,實際分配之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繳納差額價金,故其實際分配之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部分,核屬有償移轉,應按買賣稅率核課契稅。該部分所有權之移轉,為權利人受配更新後建築物應有部分第1次移轉,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減徵契稅40%。(三)實施權利變換,實施者取得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契稅。(四)契稅申報日,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