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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76434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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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股份有限公司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並於工程進度為0%時,變更起照人名義為該公司後,由其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全部工程確實皆由該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應有免徵契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