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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標購法拍屋無法點交經為回復原狀登記其原已繳之契稅准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6107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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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81年6月2日台財稅第811666637號函釋應准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