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繼承分割不動產不問應繼分是否相等均不課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30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應改依第2條)之規定,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說明:多人分割遺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基於上述理由,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及契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