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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移轉不動產申報納稅後因故解約撤銷移轉代繳人得依收取命令受領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7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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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移轉不動產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如經查明符合本部73年7月14日台財稅第55807號函規定應予退還契稅時,倘代繳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發給代繳人收取命令,許其收取系爭退稅款,則稅捐機關即須將系爭退稅款支付給代繳人,以資適法。三、另關於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於退還契稅時,該怠報金可否一併退還一節,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並參照本部72年6月2日台財稅第33851號函規定,如應退還原納契稅款時,怠報金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