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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繳契稅後無法取得產權者所繳稅款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3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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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於報繳契稅辦竣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後,經法院查封拍賣,致原移轉契約撤銷或解除,承受人無法取得產權者,依規定應准免徵契稅,其原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