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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係指需用土地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本部
70
年
11
月
13
日台財稅第
39597
號函說明二:「……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4
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所稱「徵收機關」係指土地法第
224
條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