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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係指需用土地人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5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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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7011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說明二:「……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所稱「徵收機關」係指土地法第224條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