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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拆除前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959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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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