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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產局管理拋棄繼承之遺產期間無收益且不足清償債權者免墊繳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200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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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梁君死亡後所遺之遺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本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其遺產管理人,於管理不動產期間,倘經查明該遺產無收益且有不足清償債權之虞者,有關其代管期間房屋稅之處理,請參照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