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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仍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7318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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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代理記帳業者及地政士收受委託人電匯代繳稅款所出具之收據,屬私人間之委託行為所立之憑證,應不得適用印花稅法第
6
條第
10
款「義務代收稅捐之收據」免稅之規定;該項收據係屬代收款項所立之單據,比照本部
台財稅發第
1609
號令規定,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