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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743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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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事務,但其執行公證行為之收入,與法院收取「公證費」全數解繳公庫之性質不同;又其亦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