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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本業出版品開立之收據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40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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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毋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