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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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代外國機構向本國客戶收取電信費其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89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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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外國電信機構向本國客戶收取之各種電信資費,並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我國客戶之銷售額,其所立之銀錢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