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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代外國機構向本國客戶收取電信費其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894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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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外國電信機構向本國客戶收取之各種電信資費,並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我國客戶之銷售額,其所立之銀錢收據,尚無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