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25 0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說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保險對象繳交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依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意旨,核非屬本部台財稅第841637127號函釋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