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89785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說明: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取保險對象繳交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之費用,所出具之銀錢收據,依行政院衛生署函復意旨,核非屬本部
台財稅第
841637127
號函釋免徵印花稅之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