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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已稅主機供裝置冷凍設備後可自完稅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300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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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廠商向貿易商購買已稅主機,裝置冷凍設備後,取具非供冷暖氣機用之證明文件及有關文件申請退稅,自完稅日起5年內申請者,可核明退還。說明:二、以進口已稅可供冷氣機亦可供冷凍設備用之主機,轉供裝置冷凍設備者,照以往經驗都在1、2年內安裝完成申退,尚無發現超過5年者,其申退稅期限,為配合海關進口報單之保存年限,規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