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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之播映收入如開立發票者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292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所取得之節目播映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16
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至業者如開立統一發票,應非屬現行印花稅法第
5
條規定之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