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之相關稅捐核課原則如次:(二)娛樂稅部分-因業者未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與消費者娛樂,故其收入尚非娛樂稅課徵之範圍。(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