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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未曾領照使用即遭焚毀准依法核實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93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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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Í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經銷商○○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放於其代銷商之機車,遇火災燒毀,申請核退原納貨物稅乙案,請根據其引擎號碼向監理機關查明,如確未曾請領牌照使用者,准予驗憑原完稅照等有關證明文件,依法核實退還。說明:二、查機車有引擎號碼,並須請領牌照始能行駛。本案燒毀之機車,曾否請領牌照行駛,查證應無困難。又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儲存中」一詞,其行為者尚不限於「產製廠商」,故本案如經查明該批機車確未曾申領牌照使用即遭焚毀者,應照主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