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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稅貨物損壞變質不能銷售應於五年內監燬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6022959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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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進口已稅品,因損壞變質,不能銷售予以監燬,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之期限,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說明:二、嗣後對類似案件請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退稅期限,以進口貨物放行之日起5年內報請貨物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監燬,並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