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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保險及信託投資業非本業收入開立具營業發票收據者免貼花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91531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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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者因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第23款及第24款(編者註:現行辦法第4條第23款、第24款及第25款)之規定,均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其等因免開統一發票而基於業務需要另立之收據,既係用以取代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繳納印花稅。(法規內容已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修正)